公共场所再干这种事,罚!
针对
公共场所
吸烟等问题
大连有了
明确规定
《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》
4月15日,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,《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,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条例》分为总则、控制吸烟场所、控制吸烟措施、宣传教育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七章,共二十八条。
幼儿园中小学校
公交站台等
室外区域禁烟
该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下列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:
(一)托幼机构、儿童福利机构、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青少年活动中心、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;
(二)妇幼保健机构、妇产医院、儿童医院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;
(三)有观众坐席、赛场区的体育和健身场馆;
(四)公共汽车、长途客车、出租汽车、地铁、火车、船舶、民用航空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;
(五)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;
(六)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(站)、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,除以上规定以外场所的室外区域,可以设置吸烟点。吸烟点应当科学、合理设置,并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;
(二)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、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;
(三)设置收集烟灰、烟蒂的环卫设施;
(四)符合消防安全标准。
在禁烟公共场所
吸烟罚款100元
在处罚方面,在禁止吸烟场所(区域)吸烟,且不听劝阻的,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。
→ 在学校、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,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→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,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→ 在学校、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,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,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→ 禁止吸烟场所(区域)的经营者、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,室内吸烟室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,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点击并识别下方二维码
查看《条例》全文
新闻大连 (微信号:dltv8811)编辑制作
资料:大连市人大常委会
记者:莲钰蓉
编辑:婧琦 燕子
美编:孔德成
主编:曲茜
有料·有用·有温度 新闻大连